关于公布《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函〔2022〕7号)
三圣一业委函〔2022〕7号
三台县圣桦公馆一期业主委员会
关于公布《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经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授权,业主委员会第一届第十二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即日起试行,稳定运行后提请业主大会表决。
特此通知。
三台县圣桦公馆一期业主委员会
2022年12月9日
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小区停车位除具有产权的外,以及附属通道、建筑物,有关消防、照明、弱电设施,有关标识标牌标线等均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根据停车位分布情况共设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和西、北、东三个地面机动车停车场,一个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均为仅限业主、住户和访客使用的无人值守专用停车场。为维护小区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保障小区内各方合法合理权益,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车辆包括业主、住户和访客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车辆。摩托车、观光车等其他特殊车辆宽度0.8米以下按非机动车管理,0.8米及以上按机动车管理。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共享汽车按访客车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业主大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和解释,日常管理工作由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实施,接受业主监督小组和全体业主监督。
第二章 车辆登记和限制
第四条 使用本小区停车场的车辆所有者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做好车辆登记工作。
有停车需求的小区业主或使用人,需携带有关不动产权证(合同)、身份证、行驶证(车架号等识别信息)前往物业公司进行车辆登记,地面公共机动车停车场每户限制登记1辆。非机动车停车场登记上限为停车位的2倍。
未登记或访客车辆驶入地下停车场,需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登记去向、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产权车位转让或出租的,应于7日内到物业公司变更登记。
第五条 本小区机动车停车场只允许总质量2.5吨以下的小型车辆使用,地面机动车停车场限高2.2米,地下机动车停车场限高2米。
第三章 车辆行驶管理
第六条 小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在西侧设出入口、在东侧设应急出入口,地面机动车西停车场在西南侧设入口、西北侧设出口,地面机动车北停车场在东北侧设入口、西北侧设出口,地面机动车东停车场在东南侧设出入口。非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同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应急出入口。驾驶员必须依照交通标识标线指示的路线行驶。
第七条 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急救、警务、抢险等统一涂装的制式车辆可直接放行,但物业公司应在不影响任务情况下及时登记。
第八条 车辆在通过入口时,必须“一车一杆(卡)”逐一进出,不得未经识别尾随前车进入。
第九条 停车场内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驾驶人应注意避让行人,机动车应避让非机动车。
第十条 停车场内车辆禁止鸣喇叭;禁止大油门等产生噪音行为;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试刹车、练习驾驶、修理或清洗车辆等行为。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内,不得停放在行车道、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平台、绿地、人行道、出入口、门厅、过道等公共区域。
第十二条 小区停车位实行“一车一位”制,一个停车位对应停放一辆车。不得将多辆机动车停放在一个车位内。
第十三条 所有车辆应居中停放在停车位内,不得超出、碾压车位标线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位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地面公共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停、有偿停车”原则,车辆进入小区后开始计时,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不含车辆及车上财务保管等费用,以下简称停车费)。地上公共停车位满位时,不再接受车辆进入。
第十五条 地下具有产权停车位只供经产权人同意登记的车辆停放,物业公司应于登记之日3日内悬挂登记车牌号码标识。非登记车辆不得随意占用悬挂车牌号码标识停车位。登记地下产权停车位车辆停放至其他地面公共停车场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
第十六条 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急救、警务、抢险的车辆免费,但前述车辆非统一涂装制式车辆的物业公司应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车辆和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工程机械等特殊情况需进入停车场的,经物业公司许可后,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区域停放。
第十八条 地面公共机动车停车费基本收费标准每小时1元(人民币壹元整);非机动车停车费基本收费标准每天1元(人民币壹元整),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运行(首年预算)情况制定优惠后的收费执行标准并在所有入口公示,未经业主、使用人确认的访客的车辆不得享受优惠。地下产权车位如需收费由产权人自行或委托物业公司实施,车位管理费每月50元(人民币伍拾元整)由物业公司收取使用。
第十九条 小区地面公共停车费收入,由业主大会收取,客观原因无法由业主大会收取时可以由业主大会委托的合作经营方收取,除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管理维护费用以外,所得收益不超过30%由合作经营方所有,70%以上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定期公开公共停车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 违规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停车场应爱护有关设施设备,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故意造成设施设备损失需按照更换的原价和实际维修成本赔偿,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设施、阻碍正常停车、恶意逃费、违规享受优惠等造成的经营损失需照基本收费标准计算赔偿,所产生一切法律责任由违约行为人承担,构成违法犯罪的报告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及其访客违反本办法的一般情况按照下列措施处置:
1.由物业公司现场劝阻、制止,责令赔偿、改正。
2.拒不赔偿、改正的由业主委员会要求限期赔偿、改正,行为人为访客的应向有关业主、使用人连带提出要求。
3.限期内仍不赔偿、改正的,由业主委员会在小区范围内公示有关业主、使用人违约行为,并限制其享受停车费优惠至赔偿、改正的当月月底,同时可提请业主大会按照《管理规约》限制其其他物业管理权利。
4.由业主委员会或(和)物业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及其访客违反本办法造成停车场无法正常运行,消防、水电气等公共设施使用受阻,车辆停放超过一年且拒不缴费,超过一个自然月无法核实身份的车辆,禁止停放的车辆,以及其他行为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时,物业公司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综合执法等政府部门寻求公权救济,保留报告证据同时报告业主委员会,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取证工作。公权救济无法及时获得,且违约行为人离开现场的,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或过半委员同意,物业公司可以采取转移有关财物的措施,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违约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出现擦挂、事故、被盗等事件后,车主可自行报警或请物业公司代为报警。物业公司需配合公安机关调阅监控,为车主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时已在场车辆自试行之月的次月1日0时起开始计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业主委员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之日起试行,条件成熟后提请业主大会表决。
执行收费标准
(2022年版)
一、机动车
(一)已登记车辆(含业主、使用人及其已确认的访客)
首2小时不计费,之后每2小时0.5元(不足2小时部分按2小时计算)。
特殊情况:两处洗车店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核定每日不计费数量。
二、非机动车
免费(公共充电设备使用费另行公布)。
本标准所指费用为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不含车辆及车上物品保管费用。车场不承担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